在大学生张文(化名)的一次“探店”中,他的大学生涯却意外地画上了句号。事情的起因是他在便利店里“忘记”付款,结果被认定为盗窃,虽然公安机关决定不予处罚,但学校还是把他开除了。
事情发生在2023年初夏的一个早晨,便利店店长李先生报案称店里有物品失窃。警方调取监控录像,发现张文在店里左顾右盼,趁机把零食放进了自己的布包里,最后“挑选”了价值89.9元的10件商品,毫不犹豫地离开了店铺。
张文在辅导员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局承认了自己的行为,并支付了所盗物品的费用。由于情节轻微,店长也表示谅解,公安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。
然而,四天后,张文对这个决定不满,认为自己只是忘记付款,并非盗窃,于是向区政府提出复议。区政府维持了不予处罚的决定,张文不服,最终将案件诉至法院。
在法庭上,张文坚持认为自己只是匆忙忘记付款,但监控视频却显示他在确认店员不注意后才离开的,显然不符合他所说的“急着回学校”的说法。法院认为,张文的行为符合盗窃的构成要件,虽然公安机关决定不予处罚,但这并不意味着他的行为没有违法。
最终,上海一中院驳回了张文的上诉,维持了原判。法官指出,张文的行为虽然情节轻微,但依然构成盗窃,公安机关的决定是合法的。总之,违法行为是有后果的,即使不处罚,也不能否认其违法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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