吉隆坡,9月27日——联邦政府已决定停止对那些根据刑事法典(574法令)第498条被指控或定罪的公务员进行的任何纪律处分程序。
去年12月15日,联邦法院裁定与“引诱”相关的条款不再适用于起诉引诱已婚女性的男性。
“所有根据《刑法》(第574号法令)第498条被指控或定罪的公务员的纪律处分程序必须立即停止并撤销。”
马来西亚《Utusan Malaysia》在9月17日的报道中引用公共服务部(JPA)总干事Tan Sri Wan Ahmad Dahlan Abdul Aziz的话表示:“这一决定适用于所有州公共服务、法定机构和地方当局,但需得到各自当局的认可。”
然而,该报还指出,通知中附带了一个常见问题,澄清了目前因与已婚女性有染而面临不当行为调查的公务员,这些案件是直接报告给廉政委员会,而非根据刑事法典第498条被定罪,可能仍会继续进行。
据该报纸分析,联邦法院的裁决涉及刑事犯罪,需与1993年《公务员(行为和纪律)条例》第二部分所述的违纪行为区分开来,后者赋予纪律当局根据公务员的行为施加纪律处罚的权力。
在这方面,刑事犯罪和违纪行为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:法庭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司法监督委员会的纪律程序。
“根据P.U. (a) 395/1993第4(2)(d)段的规定,任何不道德行为都可作为违纪的理由,该段涉及玷污或诽谤公务人员的名誉。”
“在外遇的情况下,‘玷污或诽谤公共服务的名声’的解释包括从事不道德行为,无论是否公开,”旺艾哈迈德表示。
例如,如果部门主管接到投诉,指公务员有外遇及不当行为,即使案件未公开,部门主管仍可对该公务员采取纪律措施,因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务员应遵循的道德标准。
“公务员应以身作则,不应有外遇,即使不为人知,因为这属于不道德行为,”Wan Ahmad强调。
此外,部门负责人应进行调查,以确认事件的真实性,如果有证据表明这是不道德的行为,并损害了公共部门的声誉,则可采取纪律处分。
例如,如果一名公务员被发现正在电梯里接吻或交换露骨的照片,或从事其他不道德行为。
在这种情况下,部门主管可以建议投诉人将相关事宜转交宗教事务办公室,或视情况将两名当事人转介各自部门的心理学家进行辅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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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邦法院在2023年宣布,将男性引诱已婚女性定为犯罪是违宪的,这将推动马来西亚的八项关键法律改革本文来自作者[svs]投稿,不代表立场,如若转载,请注明出处:http://buscaroomie.com/post/7691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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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是的签约作者“svs”!
希望本篇文章《JPA下令停止对被指控“引诱”已婚妇女的公务员的纪律处分,9个月前该法被裁定违宪》能对你有所帮助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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